第三十二条

有效

出版物发行经营者从未取得出版物发行资格的单位进货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