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出版物发行管理职责时,应当共享信息、配合协作,查处出版物发行违法行为。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按照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