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第二章 出版物发行许可第十条有效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出版物批发或者零售业务申请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