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第六条规定,不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查处。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