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第二章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第十九条已修改机动车辆及其音响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准生产和销售。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