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设置公共停车场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要求。

对在噪声敏感的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设置的公共停车场,应当加强管理,防止产生环境噪声污染。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