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已修改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市)人民政府依法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