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已修改凡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如实申报环境噪声污染事项。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