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二章 学生第十一条有效流动人口的适龄子女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按照居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就读,居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统筹解决。前款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 (市、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的人员,不包括在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