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二章 学生第十条有效本地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户籍材料,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到户籍所在地的施教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