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单位档案没有实行统一管理,未按时立卷归档,档案管理混乱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重点收集和保管档案的登记手续的;

(三)不按规定报送档案统计报表的;

(四)不按规定开放档案的;

(五)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六)不按规定期限向市或者区县(市)国家综合档案馆送交行政规范性文件的;

(七)不按规定办理档案工作交接手续的。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