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三十六条有效地方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由档案馆公布。必要时,应征得档案形成单位的同意。单位保存的档案,由该单位公布,重要的档案应当经专业(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后公布。地方国家档案馆和其他单位未公布的档案,利用者不得擅自公布。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6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