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三十三条有效档案馆和其他档案工作机构提供利用重要、珍贵档案的,应当用缩微品或者其他形式的复制件代替原件。档案复制件经由档案保存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或者有单位印章标记的,同档案原件具有同等的效力。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6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