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单位破产、解散或者关闭的,应当在六个月内对档案进行清理、鉴定和整理,并向市或区县(市)综合档案馆或专业(行业)管理部门的档案工作机构移交。

单位被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在六个月内对档案进行清理、鉴定和整理,并按规定向合并或者分立后的单位或专业(行业)管理部门的档案工作机构移交。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