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第二章 档案工作机构及其职责第十一条有效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为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保障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各单位应当保持档案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并根据档案工作的要求,保证其参加档案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6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