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十六条有效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强化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应当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开展,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7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