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鼠疫交通检疫条例/第二章 检疫范围第七条已废止外籍旅游和科研人员进入鼠疫自然疫源地区观光、考察,由组织接待部门负责,接受检疫站的指导和检疫。发生人间鼠疫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