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凡来自鼠疫疫源地区的一切人员、车辆及携带的物品,均须接受检疫。

对疑似鼠疫患者、携带染疫物品的人员及同行人员必须实行留验,经检验排除鼠疫后,方可放行;对其车辆及所携物品,必须进行消毒处理。发现鼠疫,应立即报告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下令封锁疫区,进行紧急处理。

被留验人员的生活费用自理,国家公职人员的住宿凭收据由所在单位报销;对确有困难的非公职人员的食宿费,由卫生主管部门按烈性传染病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贴。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