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鼠疫交通检疫条例/第三章 检疫机构、职责及标志第十二条已废止鼠疫检疫期间,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在交通要道上设立若干固定交通检疫站。在鼠疫易发季节或发生鼠疫时,根据疫情可增设临时检疫站。固定交通检疫站和临时检疫站的设立,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