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鼠疫检疫期间,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在交通要道上设立若干固定交通检疫站。在鼠疫易发季节或发生鼠疫时,根据疫情可增设临时检疫站。固定交通检疫站和临时检疫站的设立,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