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鼠疫交通检疫条例/第二章 检疫范围第十一条已废止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卫生防疫部门会同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