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盐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废止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盐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经营场所调查取证、收集资料,查验食盐运输工具;(二)要求相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食盐的发票、凭证、账册等相关材料,并就有关事项做出说明;(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