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Repealed

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盐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经营场所调查取证、收集资料,查验食盐运输工具;

(二)要求相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食盐的发票、凭证、账册等相关材料,并就有关事项做出说明;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