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盐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运销管理第二十五条已废止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者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并保留食盐的购货、销售凭证;从事食盐零售业务的,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食盐批发企业在从食盐加工企业购进食盐时,应当索取加碘证明,食盐加工企业应当提供。食盐购货、销售凭证的保留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