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食盐的储存、运输应当做到防晒、干燥、安全、卫生,应当与工业盐、非碘盐分库或者分垛存放,并有明显标志。禁止将食盐与有毒有害的物质混放或者同载运输。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