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企业在领取《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后,方可从事食盐生产。

非食盐定点企业不得生产食盐。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