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清水海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清水海水源和破坏相关设施的行为进行举报。在清水海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7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