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清水海水源保护区建设城乡居民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和集中处理设施,以及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集中处理设施,所需资金由市人民政府投入。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