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清水海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范围与管理措施第十二条有效清水海输水工程设施保护区划分为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清水海输水工程设施保护区的管理范围包括箱涵、渡槽、倒虹吸及隧洞的工程征地区域。清水海输水工程设施保护区的保护范围包括箱涵、渡槽、倒虹吸及隧洞两侧水平外延50米以内的区域。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