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清水海输水工程设施保护区划分为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清水海输水工程设施保护区的管理范围包括箱涵、渡槽、倒虹吸及隧洞的工程征地区域。

清水海输水工程设施保护区的保护范围包括箱涵、渡槽、倒虹吸及隧洞两侧水平外延50米以内的区域。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