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为计划外怀孕人员提供躲避场所造成超生或者为他人藏匿超生婴儿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组织从业人员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