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和创建文明家庭相结合。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