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四条已修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