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