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防御规划和预防措施第八条有效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气象灾害防御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二)气象灾害现状、发展趋势预测和调查评估;(三)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易发时段、重点防御区域及设防标准;(四)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机制和部门职责;(五)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项目;(六)气象灾害防御的保障措施。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6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