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五章 人工影响天气和雷电灾害防御第二十八条有效依照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安装的防雷装置,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6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