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五章 人工影响天气和雷电灾害防御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灾减灾的需要,适时组织开展增雨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监测情况,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公安、飞行管制部门应当支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6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