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理需要,可以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一)划定气象灾害危险区域,组织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并予以妥善安置;

(二)实行交通管制;

(三)决定临时停产、停工、停课;

(四)依法临时征用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和场地等;

(五)对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采取必要的特殊管理措施,保障应急救援所需的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的供应;

(六)抢修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保证基础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