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章 应急处置第十九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警报和预警信号,适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依照各自职责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气象灾害监测网络成员单位应当加强气象灾害跟踪监测,及时提供跟踪监测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等级,加强灾害险情的隐患排查,并采取相应的避险措施。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6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