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航道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资金投入,鼓励开发、利用航道,发展航运事业。

本市依法保护航道和航道设施,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破坏和非法占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