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护与保护第十四条已修改进行航道养护的船舶,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不得影响其他船舶正常作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26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