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填海、围海和非透水性海上人工构筑物等海洋工程项目竣工后十日内,海域使用权人应当向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验收申请,提交下列材料:(一)海域使用权证书;(二)工程项目监理报告、工程建设验收报告;(三)海洋工程项目设计图纸;(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