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第二十六条已修改海域使用权人填海、围海和建设非透水性海上人工构筑物等海洋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海域使用权批准的界址和面积进行设计、施工,工程项目的边界不得超过批准的海域使用界址线。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