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单位和个人申请海域使用权,应当向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相关的资信证明;

(三)海域使用的论证材料;

(四)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建设项目海域使用权,还应当提交项目审批主管部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材料。

申请底播养殖项目海域使用权,不提供海域使用论证材料。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