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旅游监察机构可以向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发出《旅游监察询问通知书》《旅游监察协查通知书》《旅游投诉配合处理通知书》,接到通知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办理。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