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旅游监察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受理对违反有关旅游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案情,制作笔录;
(三)对旅游经营活动及场所进行检查;
(四)扣押用于涉嫌违法活动的财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并依法予以处理;
(五)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相关资料;
(六)其他旅游业监察职责。
未成立旅游监察机构的县(市、区),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前款职权。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