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第二章 监察职责和程序第六条有效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监察职责:(一)宣传旅游法律、法规、规章,倡导文明旅游;(二)检查旅游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三)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旅游经营者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旅游行业协会自主建立旅游安全风险金救助机制;(四)实行旅游经营诚信公告制度;(五)管理和监督旅游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7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