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监察机构对旅行社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7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