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第三章 经营行为规范第二十二条有效旅游客运经营者和驾驶人员在承运旅游团队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车船所在公司委派承揽旅游客运业务;(二)无故变更旅游客运线路或者更换客运车辆、船舶。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7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