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由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申请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