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繁育、饲养、经营、运输以及畜禽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畜禽,是指依法列入国家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本条例所称畜禽产品,是指来源于畜牧业的可供人类食用的肉、蛋、乳、脏器等畜禽初级产品。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