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用人单位未向失业人员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失业人员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